侵权纠纷列为第一级案由
摘要:《决定》将“侵权纠纷”案由与人格权、物权、合同、知识产权、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,使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。其中,增加了“产品纠纷”、“高度危险纠纷”等15个具体的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,还在有关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。 修改后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在2008年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基础上,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,婚姻家庭继承纠纷
据新华社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〉的决定》,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进行第一次修改。《决定》将侵权纠纷案由与人格权、物权、合同、知识产权、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,使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。
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,近三年来,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、人民调解法、保险法、专利法、侵权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,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,需要对2008年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进行补充和完善。为适应侵权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,《决定》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,并按照侵权法相关规定,增加了具体侵权纠纷案由。其中,增加了产品纠纷、高度危险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,还在有关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。
修改后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在2008年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基础上,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,婚姻家庭继承纠纷,物权纠纷,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纠纷,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,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,海事海商纠纷,与公司、证券、保险、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,侵权纠纷,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,共十大部分。